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出处:  更新时间:2011-10-27

国家对出租车驾驶员拟实行从业资格制度。昨起至11月25日,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民意。

申请人须近3年内无重大事故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应符合3个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30万出租车司机通过考试

自2004年7月1日停止的北京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考试,从2005年4月28日起恢复。根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北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

据报道,北京市目前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30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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