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文称,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对于“本人签收确认需加收一元”的首飞项目,顺丰回应表示,这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
顺丰公司官方网站“增值服务”版块中对“签收确认”服务介绍如下:“‘签收确认’是指快件签收时,需确认收方客户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户当面签收的一项增值服务,可在收方与寄方起纠纷时,为客户提供签收凭证。”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