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荐第八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1-11-18

  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开始组织推荐第八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请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1、网上申报。请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及各申报单位进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登陆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后请电话确认。

  2、邮寄原件。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员单位、中国物流学会会员,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填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1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 黄萍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C座1507(100045))。

联系电话: 黄萍 01058566588133 13301381866

  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网上申报系统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荐第八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荐第八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扩大试点物流企业范围,经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决定开展第八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转包的经营业务; 2010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5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推荐程序

  (一)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负责推荐的单位和中央企业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含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同时,请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www.cflp.org.cn)录入企业申报材料。

  (三)我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备选企业名单,公示后送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按照附件要求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件填写要翔实简洁,能清楚地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对于不认真填写或填写不实、无网上填报的企业,均不予受理。

  (三)各地物流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企业申报组织工作,推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局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刘希龙

  电话:010-68505534 传真:010-68505865

  E-mail:wl@ndrc.gov.cn

  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改委运行局,100824

  附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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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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