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弃车离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
一旦发生车祸,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但现实生活中,不少驾驶人“一走了之”,引发纠纷不断。来自青浦区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事故中驾车人的“离开”行为引发保险纠纷的数量有上升趋势。
“害怕扣分弃车拿本”使理赔落空
某日凌晨1点,王某驾车撞上了马路中的水泥隔离带后发生了侧翻,所幸没有受伤。他刚要报警,却突然想起自己没带驾照,便决定先回家取驾照,于是弃车离开。当他再次返回时,已是凌晨3点,车被拖走了。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后王某离开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王某也花去了一大笔费用。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吃了闭门羹。双方闹上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行为属于弃车离开,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不能离开现场是一般性常识,具有一般社会阅历的人都应当知晓。从理性角度来看,离开现场和逃离现场的状态及结果都是驾驶员不在事故现场,脱离了出警人员凭其职业注意力的可控范围。王某承认没有携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又离开现场回家拿驾驶证,他弃车离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回家休息隔天再说”令理赔被拒
“当时感觉撞车的地方离家不到600米,所以想先回去休息,第二天再说……”王某着实没想到,这一小小举动令他的保险理赔横生枝节,最终仅获赔1780元。
某日凌晨,王某驾驶李某的轿车回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车子突然冲上路边人行道,撞上了路边指示牌和绿化带。王某昏迷了一段时间,醒来时发现有两名协警在旁。协警要求他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和家属前来,王某却坚持先回家休息一下,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去交警队做了笔录。
该起事故中,车主李某共支付牵引服务费900元、评估费2000元、修理费8.4万余元及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李某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同意李某的索赔要求。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保险理赔款1780元。
法官说法: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就医,对其自行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能提供正当、令人信服的解释,也未及时让警察知晓自己的驾驶员身份及驾驶状态,其实质是毁灭了警察掌握驾驶员开车状态证据的最佳机会,导致警察对于驾驶员驾车时的状态无从查证。王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责任,李某主张的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应予赔付。
“身体不适就医离开”致理赔不得
去年6月,张某借用李某的车辆外出办事,结果与杨某驾驶的轿车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既没报警也没报案。她感到胸口发闷,担心身体出状况,在打电话告诉李某发生了车祸后就前去就医,并将车留在了事故现场。经过一番检查,张某并无大碍。
交警部门因此认定张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杨某车辆损失为2.9万元,李某车辆损失为2.5万余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偿付李某交强险项下赔偿款2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后,张某的离开行为是否属于不得已”。
从张某就医情况来看,是否就医仅凭其个人陈述,在法院告知其举证义务后张某并未提供相关就医凭证,故难以认定其遭受人身伤害。即便有身体不适,也属于轻微程度。故张某离开现场,既非因遭受严重人身伤害而必须及时就诊,也非遭受他人伤害等迫不得已必须离开。且张某也承认自己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属于失误。这使得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诸多因素无法查清,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