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
公路货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限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予负责。根据我国公路运输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包装完好无损,而内部短损变质者。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3.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
4.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5.违反国家法令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者。
对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坏,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公路货运托运人责任
公路货运托运人应负的责任基本与铁路、海上运输相同,主要包括: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按时提供规定数量的货载;包装完整,适于运输;货物唛头标志清楚;按规定支付运费。一般均规定有:如因托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车辆滞留、空载,托运人须负延滞费和空载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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