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报价失误的情况是常事。因为,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标的内容复杂多变,品种、型号名目繁多,对供应商来讲偶尔出现报价失误很正常,那么就报价失误情况如何处置,处置妥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积极性,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此间题谈几点看法:
一是报价失误的发现和鉴别
所谓的报价失误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失报价或不真实报价。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第一,唱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过份价差;第二,评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观型号、配置不符盲目报价;第三,供货时发现,同项报价出现认识模糊、理解失误,供货与标的要求不一;第四,故意报价失误,是违规行为,此种报价是出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出现故意报价失误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以上几种报价失误除恶意报价外均属于正常报价失误。
二是报价失误的后果
一旦出现报价失误,给评标、定标增加难度,延误供货周期。对报价失误处置是否妥当将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内容能否顺利地完成,关系到供应商的参与率和积极性。
三是报价失误的处置
目前各地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不一。有的按地方规定限失误价(失误过低价)中标供货,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限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货商为减少损失主动放弃供货、放弃保证金;有的作废标处理并没收保证金等。凡此种种的处理办法有它的局限性,弊端多、后果不完美,不符合政府采购双赢政策,会使供应商容易产生生惧怕心理,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笔者以为,分情况、情节处置较为妥善。考虑中标的供应商确认是否有故意报价失误的存在,如果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列入不良记录,没收保证金并作废标处理;正常报价失误可酌情处理,剔除失误项是否仍具有竞争中标的可能,如果有可能可剔项中标,但对报价失误酌情处理,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警告,报价失误项中标可另定从第二、第三意向中选取或重新招标确定。
此外,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采纳。作为废标(指报价失误供应商的所有项目报价均作为废标)本身就是一种处罚;这种处罚首先使报价失误的供应商不能中标,更能够促使供应商周密仔细地重视报价,减少报价过程中的盲目性和失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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