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运输厅出台《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1-11-09
日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该《办法》是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基础上采取的强化措施,旨在全面落实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突出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列为责任追究对象。同时,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能防止事故发生的;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者因过失未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防止事故发生的等情形作为责任追究适用范围。

  《办法》对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情节轻重,明确了情节较轻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指示要求,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将有力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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