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分|驾驶证违章扣分|驾驶证扣分周期|驾驶证扣分标准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1-07-20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其中将原来7种扣满分的违法行为,删减至目前的4种。

  

  三种行为只罚款不扣分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取消扣分。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罚款还是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罚款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不过,接到处罚通知后超过期限不交罚款,仍会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遮挡号牌一次扣6分

  在2004年的71号令中,只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随着“涉牌”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次的91号令还把伪造、变造号牌也列入了违法扣分标准里,并且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这些“涉牌”违法行为一次将被扣6分。

 

  醉酒驾车不得增驾大客

  新规定实施后,所有有醉酒驾车或肇事逃逸行为的司机将会被交警部门记录在案。这将成为91号令实施后,如果司机醉酒驾车,将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依据。 此外,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驾驶证扣分周期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因此,你的违法处罚时间和缴纳款时间要看是否在下一个清分日期之前办结,才能确定具体扣分记录在哪个记分周期内。

 

驾驶证扣分标准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6.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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